时间:2018/11/10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上高县人民法院关于曝光涉农行金融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(年第一期)

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,提高金融债权执行质效,创建良好的金融环境,维护金融秩序稳定,确保实现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的目标任务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制裁规避执行行为,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等法律、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,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发布通知如下:

一、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,应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和上高县人民法院联系,积极主动履行义务,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,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。

二、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,法院将视情节轻重,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,依法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;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,万元以下,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;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。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罪,妨害公务罪的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,对在法院查控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,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,情节严重的,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。

三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法院将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,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通过报纸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法院公告栏、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。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,禁止乘坐飞机、高铁、列车软卧;限制在金融机构借款或办理信用卡。

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,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,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认定、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。

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,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,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的,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。

四、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,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,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五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(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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